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4-05-18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6 年1月4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29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64.5 万股,授予价格为 21.25 元/股.

(二)在2016 年1月2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本人就《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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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86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 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三)在2016 年4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 人就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合当前公司 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 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能客观、 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2、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 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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