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06-23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7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8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