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07-16 |
一、 被告王东明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 被告王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 告借款利息、 复息、 罚息 (至2018年5月10日为1619.66 元, 从2018年5月11日起, 以借款本金为基数, 按照本 案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 偿日止) ;
三、 被告王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 被告曹新荣对被告王东明所涉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2432元, 公告 费650元, 合计3082元, 由两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 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421民初2936号 吴雪林、 张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林、 王坚、 张海英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向你们送达 (
2018 ) 浙042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 被告吴雪 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0000元;
二、 被告吴雪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归还原告借款利息4971.72元 (暂计算至2018年6月4 日, 自2018年6月5日起, 以借款本金为基数, 按本案中 的保证借款合同、 借款借据约定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日 止);
三、 被告王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 海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受理费1424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2074元, 由三被 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421民初3994号 张连兴: 本院受理原告顾明华、 陶刚、 陶瑞根、 王雪珍 诉被告张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 (答辩) 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421民初1820号 王云晓: 本院受理原告蒋勤松与被告王云晓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8 ) 浙0421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481民初7179号 张秀娟 (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010112584 ) : 本院受理的顾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 以40000元为基数, 按 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