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16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属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 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 黑名单 的情形;
6、现在或曾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 形. 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 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并已对上述情形做出承 诺.
五、收购人失信联合惩戒情况 通过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 网站(http://www.amac.org.cn/)等信息公开公示系统的检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 之日, 收购人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 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 黑名 单 的情形,未违反《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相关规 定. 综上,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 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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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购人与新之环保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龚杰卡持有公司 2,896,400 股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