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7-16 |
一、 被告徐利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德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 被告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德 成逾期还款利息 ( 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 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5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2725元, 由原告郭德成负担593 元, 被告徐利负担 21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381破6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东日车业部件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东日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东日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 释》 第513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行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 企业 ( 有限公司 ) 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9年 5月27日裁定受理东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9年5 月3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东日公司管理人.东 日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9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安阳 律师事务所[地址: 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三单 元二楼;
邮政编码:325200;
联系人:倪晓乐,159677110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 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东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信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21民初6013号 于洪新: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军与被告于洪新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42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于洪新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军借款本金 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 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 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925元, 由被告于洪新负担.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421民初124号 俞永金: 本院受理原告杨一明与被告俞永金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浙04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