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7-16 |
一、 被告俞永金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一明借款本金 80000元.
二、 被告俞永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 付原告杨一明相应的借款利息 ( 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 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 理费1456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2106元, 由被告俞永金负 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 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424民初2380号 郭美祥: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巨通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与被告郭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 明, 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 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事裁定 书(保全 ) 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