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8-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2018 年1月1号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07.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07.0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82 号,自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 及环保部

2010 年16 号令修改);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 定》(生态环保部

1 号令);

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订版)(2013.02.16);

1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17.10.01 施行);

1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10.01 施行).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22、《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 年10 月1日施行)

三、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 号令)中没有对该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作出鼓励、限制、淘汰的规定,且该项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可以认为是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

3 政策要求. (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对拟 建项目没有作出限制或禁止的规定. (3)《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 号)中没有对拟建项目 做出鼓励、限制、淘汰的规定,可以认为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中桥村西 280m, 本项目位于临沂 高新区马厂湖镇总体规划(2014-2030)中的工业用地位置.项目所在区域地势相对平坦,地 表完整,场区地基土分布稳定,无不良地质作用,适合建筑,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四通八达, 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项目的建设有助于高新区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社会功能的提高,加快该地 区的建设步伐,促进该区域的建设发展,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临沂市高新区的总体规划 要求(项目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 7).

(三)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中桥村西 280m,北边为无名板 厂,南边为腾越兄弟木业,东边为金奥路,西边为空地.总用地面积约 2311m2 (项目四至图 见附图 3).项目周围 1km 范围内没有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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