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9-26 |
4 - 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和建设绿化带等降噪 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 焚烧炉渣全部进行综合利用;
厂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建设飞灰稳定化暂存库,并设置危险废物 警示标志;
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有关要求,送至湘潭县上马垃圾 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废机油和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单位安全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 急演练, 防止发生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危害;
厂界外 300m 为环境 防护距离,现有居民等敏感目标进行搬迁,当地规划部门要严格 控制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用地,禁止新建医院、学校、集中居 民区、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 环境影响的措施.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社 会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做好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7、 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 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废气监测 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焚烧炉炉内在线监测和各排气筒配 套的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控数据和烟气停 -
5 - 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 显示屏的方式公示.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 监督. 项目投运后,应定期做好二f英的跟踪监测工作,监测结 果存档备查,并将大气和土壤中二f英背景值监测结果报湘潭市 生态环境局备案.
8、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中二氧化硫 95.12t/a、氮氧化物 380.48t/a,铅0.9512t/a、镉0.038t/a、 汞0.09512t/a.总量指标纳入地方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项目 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垃圾收运系统、取水管线和厂外网(含升压 站)等未纳入本次评价范围,须另行办理环评审批;
项目投入运 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 你局在接到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分别送至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和湘潭县环境保护局.项目 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湘潭 市生态环境局和湘潭县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 年4月12 日-6-抄送: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人民政府,湘潭县环保局,湖南省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湘潭市人民政府 -
7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 年4月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