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9-28
CNAS-CI03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 管道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Boilers, Pressure Vessels (including Gas Cylinders) and Pressure Pipelin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I03:2006 第1页共4页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7 年4月16 日第

1 次修订

2007 年04 月30 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 压力管道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 引言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英文缩写:CNAS )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活动.

本文件中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 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 体, 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 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mm 的管道. 本文件所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均不包含核设备、船舶、铁路机车 上附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特性而对 CNAS―CI01:

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 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 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 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二 应用说明 CNAS-CI03:2006 第2页共4页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7 年4月16 日第

1 次修订

2007 年04 月30 日实施

1 范围 1.3 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查活动,还 应具备相应资格,满足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3 管理要求 3.1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是 A 类或 B 类检 查机构, 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查 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 3.2 检查机构应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内部门之间,以及组织内部门与分支 或派出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

B 类检查机构还应描述其与母体组织、母体组织 相关部门的关系.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2 独立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查机构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 生产和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影响公正性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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