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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和管理 6.3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 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对大型检查机构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但专业技 术负责人应当至少取得该专业检验师及以上资格. 6.4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对检查人员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 督结果使用的要求,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
8 人员 8.1 检查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查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全职签约 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检测活动. 8.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检 测资格证书,检查人员级别、项目、检查工作范围的要求见附表 1.检查机构应 当对检查人员, 特别是出具综合检查结论或对检查结论作出解释的检查人员的专 业技术能力和检查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 评价,并将其作为检查人员胜任相应 岗位、工作的依据. CNAS-CI03:2006 第3页共4页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7 年4月16 日第
1 次修订
2007 年04 月30 日实施 附表
1 检查人员分级、项目、检查工作范围 序号级别项目检查工作范围
1 锅炉检验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额 定出水温度小于120℃ 的 热水锅炉,以 及各类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2 压力容 器检验 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检验
3 气瓶检验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检验
4 检验员 压力管 道检验 (1)输送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 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 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