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4-11-19 |
超过预定操作时间范围没有实施或没有完全实 施交易计划的,如仍要实施,需再次向投资者关系部进行书面查询, 并重复上述程序.
5、在预定操作时间范围内,如遇到突发事件,使拟买卖公司股 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使买卖股份 行为可能处于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买卖期,应停止买卖行为.
6、投资者关系部根据交易情况及相关要求,实施披露事宜.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 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减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其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