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4-11-19 |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1、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七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 《章程》 和本规定,做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