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11-19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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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长: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经董事会授权,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董事长可批准总经理行使.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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