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4-11-19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 等规定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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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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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