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12-02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深龙 法刑初字第1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金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 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粤19刑更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 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 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 明,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王蒙出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 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简金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简金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简金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在2015年12月 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8次,2016年6月、2016年12月 共获得表扬2次,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 子.考核期内被扣1分.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 表,该犯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 6478.06元,月均消费359.89元,截至2017年5月15日止其狱内经济账 户余额为1612.2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 材料予以证实.
1 本院认为,罪犯简金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至今尚未履 行财产,对其减刑应依法适当从严.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 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 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 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简金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肖萍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19刑更914号 罪犯李仁琦(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穗海 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仁琦的违法所得 发还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广东省东莞监 狱指派干警陈钊浩、王蒙出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 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李仁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