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12-02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李仁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间( 2014年11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6月、 2016年6月、2017年4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 子;
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先后于2016年9月9日、2016年12月5日、 2017年2月23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 犯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82.08元,在 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311.4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 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仁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属于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且尚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该罪犯 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 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仁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书红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许腾 二一七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叶敏华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19刑更915号 罪犯唐祥裕,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佛中 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祥裕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判令被告人唐祥裕与( 2009)佛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143518元.宣判后,被告人唐祥裕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 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 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 第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391号刑事裁 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 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陈晓明,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王蒙出庭履行职务.本院 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唐祥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