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12-02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唐祥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祥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2月1日1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4次,2015年8月、2016年2月、 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共获得记功2次, 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累计被扣2分.该犯尚未履 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 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8557.89元,月均消费305.64元,截至2017年 5月15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1435.9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 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祥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至今尚未履 行财产,对其减刑应依法适当从严.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 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 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 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祥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肖萍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19刑更916号 罪犯吴仁政,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阳城法 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仁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罪犯吴仁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 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粤19刑更5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 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 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 王蒙出庭履行职务.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 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吴仁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吴仁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仁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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