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12-02 |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获得嘉奖16次,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 表扬2次.该犯先后于2014年7月9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4月 9日、2015年12月3日、2016年12月5日、2017年4月27日履行财产刑共 计人民币3万元,其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
1 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仁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 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 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仁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叶肖萍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19刑更917号 罪犯韦廷思,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惠中法 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廷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948号刑事裁定, 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院于2015年 5月25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3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 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