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12-13 |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校验,我 局于 ⒛18 年12月28日 向你单位发出了 《 越秀区医疗机构校验通知单》 (越卫医校告字 (⒛ 18〕 第002号),责 令你单位 自收到通 知之 日起 20日 内补办校验手续,但 你单位至今仍未依法提 出校验申请.现根据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试行)》 第 十条规定,注 销你单位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 PDY10083844010419D1zO2). 医疗机构 自注销之 日起须停止 开展医疗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 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广 州市越秀区人 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 议,复 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号码分别为广州市越华路 183号、83268322,广 州市竹丝岗四马路 16号、81085141;
或 自接到 本决定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l 2月1越秀本决定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档,一份交 抄送:区 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