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12-15 |
2014 年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 专项资金拨贷联动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 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 合工作方案》 (东府办〔2014〕54 号) 、 《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府办〔2013〕170 号) ,推动产业加快转型 升级,现就申报
2014 年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拨贷联动 资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的对象 本次组织申报的对象为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技术改造、 技术创新项目: 一是尚未开工且有贷款需求的项目.
要求项目在
2014 年12 月31 日前开工,且在
2015 年12 月前完工达效. 二是已开工且有贷款需求的在建项目. 要求项目开工时间不 早于
2013 年7月,且在
2015 年12 月前完工达效.
二、资助方式 本轮申报对技术改造、 技术创新项目采用的资助方式为拨贷 联动,即采取 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 的形式进 行支持.具体为项目获立项后,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试点银 行,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不低于 1:1 的比例为 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对获得 试点银行贷款的项目,市财政按照东府办〔2014〕54 号文规定 对其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的 70%给予贴息 (如超出贴息资金预算 总额,则视情况调整贴息比例) .项目通过市经信局验收(完工 评价)后,由市财政将立项资助资金核减贴息后的余额拨付给企 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详细规定请看 《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 融合工作方案》 (东府办〔2014〕54 号) .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收入为准) 不少于
3000 万元.
(三) 上年度实际缴纳相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 例(即 税负率 ,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金额核算为准)工业企 业不低于 4%、农业企业不低于 2%. 1.工、农业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进行划分. 2.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 堤围费.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零星税种. 纳税额度以所属时间为
2013 年度的实缴金额为准.汇算清 一2一缴纳税部分, 在2014 年补缴
2013 年的税金可计入实缴税额,
2013 年补缴
2012 年的税金不计入. 3.减免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减免税 指当期累计减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指因享受各项所得税优 惠(含低税率优惠)累计的减免税. 转厂出口免税(即不征税也不退税)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 能抵扣,不算入减免税额中.
(四)项目投入不少于
500 万元.
(五)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在开工前,按照《广东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 通知》 (粤经信技改函〔2013〕949 号)到经信部门办妥项目备 案或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