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4-12-25

(2) 该复制属于转 码技术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临时 复制,则转码无法完成,用户就无法在 手机上看到转码后正常显示的内容;

(3) 转码所形成的临时复制没有独立的 经济价值,当某一用户触发一次转码并 获得转码内容后,存储在服务器上的转 码内容应立即被自动删除,而不能被其 他用户同时利用或再次利用,若其他用 户搜索、阅读相同内容则触发新的转码 过程.满足了上述条件,则经营者的行 为不属于侵犯他人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行为.但若经营者在使用转码技 术的过程中实施了超出上述必要过程的 行为,则有可能因踏入他人著作权的禁 止权范围而构成侵权. 本案中,易查网小说频道系针对移 动端而开发的小说网站,被告人及辩护 人提出该网站仅提供搜索、转码服务的 抗辩意见.鉴于该网站已变更服务模 式,难以再现被控侵权行为,故无法对 该网站的服务模式进行技术分析或鉴 定.但根据公安机关固定的该网站小说 阅读界面及鉴定过程中反映的相应事 实,仍可对被告人的上述抗辩是否属实 进行判定. 从鉴定过程所反映的事实来看.鉴 定人在使用易查网服务器所搭建的网络 环境中,可以在线阅读涉案小说,并从 服务器硬盘中下载到涉案小说.可见, 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 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 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 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 在上述过程中,搜索引擎在将经转码后 的网页传输给手机用户后,应立即自动 删除其临时存储的内容,继续在服务器 中存储该内容并非提供转码服务的必经 程序.被告人提出,易查网将转码后的 网页在服务器端进行缓存的原因在于手 机浏览器的缓存空间太小,难以缓存一 个章节的小说内容.然一个章节的小说 网页经转码后所需的缓存空间极小,在 现有技术条件下,显然在手机浏览器缓 存空间的荷载范围内,被告人的上述 解释不符合常理.可见,易查网在提 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 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 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 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 得,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 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 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易查公司 的行为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 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2. 避风港 规则对于直接提供 作品内容的情况不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 二十三条为网络搜索链接提供者提供 了 避风港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 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条例 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链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应知所链接 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 任.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对象 是为侵权作品上传者提供传播便利、 通过设置搜索链接服务使侵权作品得 到进一步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不应当存 有相关作品,仅是链接存储于他人服 务器中的侵权作品.若直接提供了侵 权作品,则不适用该条规定的 避风 港 .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提 出,易查网设有法律部门负责处理涉 嫌侵权作品的 通知-删除 工作, 在收到玄霆公司发来的侵权通知函后 即联系对方,要求补充提供侵权链接 及版权证明,但未收到任何反馈,玄 霆公司的通知函不能构成有效通知, 因此易查公司未侵犯玄霆公司对涉案 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根据本案证 据,易查网作为涉案作品的直接提供 者而非链接服务提供者,故并不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 避风港 规则.易查网 即便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完成了 通知与移除 程序,也不能免除责 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 【案情】 2005年12月1日, 开发商甲公司 与姜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 简称购房合同) , 约定: 商品房用途为非 住宅 (即商铺) , 建筑面积396平方米, 总 价为196万元, 首付79万元, 银行按揭 117万元, 该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 案登记.姜某与乙银行签订一份抵押 借款合同.首付款和银行还贷均由甲 公司支付.2013年4月9日, 银行按揭 款由甲公司全部还清.商铺未交付姜 某, 一直由甲公司占有使用.2015年6 月,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其与 姜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并要求姜某 协助办理涉案商铺所有权登记手续. 姜某反诉, 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有效, 并 协助办理涉案商铺过户手续.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借款合同 的法律效力问题, 因为, 在本案中, 如 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有效, 就难以否定 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 抵押借款合同 主体名实不符,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 骗取银行资金, 依照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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