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4-12-25

(三) 项规定, 应认定抵押借 款合同与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甲公 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姜某的反诉 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 抵押借款合同 主体名实不符, 虽然违背了诚实信用 原则和国家信贷政策, 但没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应 当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有效, 甲公司的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姜某的反诉请求 中抵押借款合同与购房合同有效主张 应予支持, 因其未支付分文购房款, 故 要求甲公司协助过户请求不予支持.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有以 下几点: 首先, 本案难以认定甲公司与姜 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姜某辩称 由甲公司支付购房款是由于甲公司拖 欠其工程款, 签订购房合同之初双方 约定以购房款抵扣工程款.尽管姜某 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甲公司也主张 工程款事实不存在, 且工程款纠纷与 本案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能 并案处理, 但甲公司就姜某为何同意 其借用姜某名义签订合同作出合理解 释.故难以认定甲公司与姜某之间存 在恶意串通行为. 其次, 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缺 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即使认定甲 公司与姜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骗取 银行资金行为, 由于甲公司已经将按 揭款全部还清, 没有导致乙银行产生 损失, 不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情形, 也 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将该笔银行资金用 于非法用途, 如放高利贷、 赌博等, 难 以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甲公司借 名借贷的抵押物为商铺, 规避的是国 家商业性信贷政策, 而不是保障性住房 政策 (如经济适用房政策) , 难以认定违 反了社会公共秩序, 也不属于认定合同 无效之情形. 抵押借款人名实不符, 作为出借方的 乙银行可能属于被欺诈一方, 依照合同法 规定, 享有对抵押借款合同的撤销权 (因 乙银行不是本案当事人, 应另案行使撤销 权) , 但在其未行使撤销权之前, 不能主动 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否则有违合同法 第六条赋予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 再次, 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必将 使法院处于尴尬境地.本案抵押借款合 同已全部履行完毕, 如果认定该合同无 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当 事人应当返还财产, 有过错一方还应当 赔偿损失.本案虽然不存在返还借款本 金的问题, 然而, 作为案外人的乙银行已 收取的贷款利息是否属于非法利益?是 否应该收缴?如产生损失, 损失是多 大?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如由乙 银行承担, 是否可以将乙银行追加为本 案当事人?在笔者看来, 解决这些问题 并非易事. 当然, 甲公司与姜某签订了名实不符 的抵押借款合同, 客观上规避了国家信贷 政策, 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 乙银行可以 依据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姜某的违 约责任,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行政 法规追究甲公司与姜某的行政责任, 法院 动辄以合同无效论处, 有小题大做之嫌. 还应当指出的是, 甲公司在涉案抵 押借款合同履行中, 违反了国家信贷政 策, 获取乙银行低息信贷资金, 如果法院 支持其诉讼请求, 宣告抵押借款合同以 及购房合同无效, 作为 借鸡生蛋 的抵 押物的商铺在法律形式上 完璧归赵 (商铺价格已大幅超过合同签订之初) , 客观上产生了违规者以其违规行为获取 利益之不良效果. 综上所述, 本案借贷主体名实不符, 抵押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甲公司以该合 同无效、 进而认为购房合同无效之主张, 于法无据, 不应支持.姜某购房合同有 效之反诉请求应予支持, 因其未支付分 文购房款, 故要求将涉案商铺过户请求 亦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人民法院)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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