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4-12-25 |
三、四方微博禁止博闻微博抓取四方微博网页上的信息 事实一:四方公司禁止包括博闻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实施信息抓取行为.
2018 年第十六届 理律杯 模拟法庭竞赛 ・ 第7号代表队答辩状
5 2018 年1月2日起,四方微博在 robots 文件中宣布禁止博闻微博抓取四方微博网页上 的信息.在此之前,四方公司也禁止过其他公司实施信息抓取行为. 事实二:四方公司拒绝就信息抓取问题进行沟通.
2018 年1月3日,博闻公司即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四方公司表达了获得抓取其网页许 可的愿望,对此四方公司不置可否,既没有修改 robots 文本,也没有向博闻公司说明禁止 抓取的理由.
四、部分博主在博闻微博与四方微博中发布了相同的内容 事实一:博闻微博上存在超过
100 个VIP 账号发布了与自己四方微博上一致的内容. 截止
2018 年3月1日,存在超过
100 个博闻微博 VIP 账号中的内容与这些博主在四方 微博上发布的内容一致, 部分涉案账号两个微博中的信息完全相同, 另一些账号的内容则存 在不同,比如内容更为丰富,或者是几条相关信息的综合.涉案的部分图片带有清晰可识别 的四方微博水印标识,另一部分图片标识有淡化抹除痕迹,但已不可辨认. 事实二:上述重复部分占两个平台总文字和照片的比重不是很高. 上述重复部分至少包含有
10000 条文字和
8000 张图片,文字和图片多有实体内容,形 式多样,占两个平台总文字和总照片的百分比不是很高. 图3-1 用户与两微博平台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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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四部分 代理意见
一、博闻公司未侵犯四方公司的著作权 图4-1 著作权部分论证思路图
(一)四方微博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 1. 单条微博难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 ① ,只有 作品 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创作者才 能被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者 .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② ,作品应当是 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在具体案件中,我国法院一般认为,可复制性是指能 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独创性则包括独立完成与创造性两部分. ③ 未体现独创性的劳动 成果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然而, 我国当下立法中始终缺乏对于独创性标准的明确规定,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判断尺 度也难以统一.实践中不乏有法官认为,独创性必须根据具体事实加以判断,不存在适用于 ① 《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 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 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③ 参见梁志文:《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载《法学》2014 年第
6 期,第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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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 ④ 鉴于我国在著作权立法上兼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现状,在探讨 构成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时, 将结合国情并探讨两大法系中独创性标准的发展趋势, 以界定我 国应采纳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1) 智力创作 应成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 ⑤ 中,对作品没有采用 独创性 来界定,而是提出了 智 力创作 的概念. 而我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⑥ , 也将创作规定为一种 智力活动 . 对于何为 智力创造 智力活动 ,我国立法并无进一步解释,但可从司法实践中探知 一二.例如,1995 年的北京市 出版发行名录 一案中,法院认为出版发行名录中所收集 的邮编、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单项要素均不具有版权性,其排列的顺序和形式也是有限的、 可穷尽的,虽然原告付出了资金、 劳动和时间,但这并非著作权所要求的具有创作性的智力创 作,因而不构成著作权客体. ⑦ 司法实践中对于智力创作有一定的要求, 仅付出劳动是不够的. 对于 智力创造 应达到的高度,德国有更为明确的表述.《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 权保护的是 个人的智力创作 (perso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 ⑧ .对此,德国学界 的解释如下:德国著作权法上要求的创作,其标准要高于普通的智力劳动.换言之,对于那 些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做成的东西,即使是新的,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⑨ 即使在英美法系中,只要求付出劳动的 额头流汗 (sweat of the brow)原则 ⑩ 和对 智力投入要求较低的 少量创造性 (modicum of creativity)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