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12-25 |
9 成, 顾客自行 担责
1 成 顾客购物时不小心摔伤, 商场是否应对 受伤消费者进行赔偿?日前, 河北张家口市 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 人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顾客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某商城承担 90%的责任. 案情回顾: 顾客购物时不慎摔伤
2018 年1月的某一天, 王某到某商场购物时, 因地面湿 滑在门口摔倒, 被及时送进医院.经诊断, 王某的伤情为左 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 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炎.王某共住院 治疗
22 天, 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 43477.14 元, 全部由某商场 垫付.出院后, 经鉴定机构鉴定, 王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就 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与某商场 多次协商无果, 王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期间, 某商场以在保险公司投保为由, 向法 院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通 知某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商场担责
9 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王某进入 商场后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 被告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原告王某年事已高, 且有退行 性骨关节炎, 出门应有家属陪护, 尤其在公共场所出入门时 更应有人搀扶.现王某自己进入商场而摔倒受伤, 自身轻信 不会发生危险, 故对损害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错, 也应承担 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 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王某自行承担 10%的责任, 被告某商场承担 90%的责任.某商场在保险公 司投保, 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 并参照 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不足部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商场按责 任比例承担, 该商场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予扣减.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 条规定, 宾馆、 商场、 银行、 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 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 定, 从事住宿、 餐饮、 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 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某商场作为一个经营性的开放场所, 对进入其 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应保持其场所内干爽整洁, 地面平整, 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原告王某因地面湿滑造成摔倒受伤, 说明某商场未对消费者 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河法) 业主杨某每月向物业交120 元车位管理费,但发现其车门上有猫抓过的痕迹,且经常看见有野猫在地下停车场出没, 遂 将北京通州区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并通报此案,物业公司理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 赔偿杨某 的合理损失, 金额为 1.8 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当事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车位管理合同, 杨某按时交纳管理 费用.杨某认为物业公司理应按照约定, 保证为业主提供舒适安全的停车环境, 所 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并申请对车辆 损失进行鉴定. 庭审中,物业公司不认可杨某车辆划痕是野猫造成, 但认可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确实有野猫出现过, 也认可杨某确实向他 们反映过这些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已售车位管理服务合 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杨某 依约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 物业公 司理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对停车场 内设施、设备、交通指示标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为杨某提供安全、卫生的停车环境.杨某主张车辆被猫抓伤的问题, 并向 法庭提交了视频光盘以及事发时的报警记 录.物业公司虽不认可杨某的车辆被猫抓 坏, 但承认在地下车库确实有野猫. 综合杨某提供的证据情况以及庭审查 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未能为业 主提供安全的停车环境,给杨某造成损失,物业公司理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赔偿杨某的合理损失. (新京) 车辆停在地下车库被野猫抓花 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 1.8 万余万 放火女子不慎葬身火海 家属诉请死者身前供职企业和工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