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12-25 |
23 23 2013/06/06 责任编辑 赵蕾校对 刘任晓 E-mail:hnfzbzk@126.
com 案情回放 一条狗引发的车祸 4月24日, 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的魏某驾驶 陈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 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 至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 路的一条狗, 狗随即窜至路东边, 与被害人刘某 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 致 使三轮车翻倒, 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陈某 将刘某和崔某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医疗费用 5820元.刘某和崔某出院后, 因赔偿问题未协商 一致, 将车辆所有人陈某、 驾驶人魏某及车辆交 强险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魏某驾驶车辆与横穿 道路的狗相撞, 狗又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 造 成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 属于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关规 定,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和崔某保险赔偿金 25197.7元, 并返还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认为发生此次事故 的根本原因在于狗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 导致 狗横行马路引发事故, 原告刘某和崔某应向狗的 主人追偿损失, 要求改判保险公司无责.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魏某驾驶 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 撞, 但因魏某驾驶车辆撞到了一条狗, 开启了一 个危险源, 该危险源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 为魏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 的责任.遂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的主审法官、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魏 春光说,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明确规 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 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 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 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 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 就属于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 被告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 导致狗在受 到惊吓的情况下, 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 托车, 并最终酿成事故.事故的发生是因魏某的 过错造成的, 那么, 保险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 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 该条也明确规定 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讼 选择权, 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 狗的主 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魏某、 陈某及保险公 司追偿. 本报讯 ( 通讯员王合欣刘锋 ) 为进一步加大对基 层法庭的督导力度, 促进法庭的各项建设, 强化法庭管 理, 及时解决法庭干警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的实际 困难和问题, 同时改进党组成员联系基层、 联系群众、 调查研究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 自年初以来, 方城县法 院实行党组成员联系法庭制度.该院要求联系法庭的 党组成员每周主动与法庭联络不少于一次, 每月走访 不少于一次, 并应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随时走访 各自联系的法庭和辖区乡镇, 必要时要下村走访, 共同 排查、 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联系, 了解情况.党组成员定期下法庭参 与法庭的全面工作, 了解和掌握人民法庭在审判实 践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