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5-01-09 |
5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
1-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HJ -20 ―
6 ― 目次前言.7 1. 适用范围.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8 3. 术语和定义.9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9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2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7 10. 合规判定方法.30 附录 A.33 附录 B.37 附录 C.48 HJ -20 ―
7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 包括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 以及对未取得 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寰球工 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20 ―
8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要求,包括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氮肥工业包括生 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暂执行本标准, 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 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