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1-18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5梅花01 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山 联系人:谷强 联系
电话:0316-2359999-8108 传真: 0316-235962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任钰、汤楠
电话:010-
59026653、010-59026650
4 传真:010-5902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孙铖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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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梅花
0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