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5-02-05

9 月3日,上海警方 向人民日报、 央视等中央级媒体通报了 一起 特大新闻敲诈 案.某知名网站主 编、副主编、相关采编人员,及两家财经 公关公司负责人等

8 人, 分别被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 从事件发展逻辑上来看,与IPO 相 关的有偿报道现象存在多年, 似乎已经 成为见怪不怪的灰色产业链, 拟上市公 司在上市之前为了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审 核和上市进程, 往往通过财经公关打点 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而上市公司则为了 避免影响股价、公司市值,也往往采取类 似手段,导致不良行为渐成行业潜规则. 以拟上市公司为例, 造就这一潜规 则的企业心态相当微妙, 对于企业家来 说,IPO 是他们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事 业里程碑,算是一件人生大事,正如洞房 花烛,大多数企业家并不愿意看到 别 人说风凉话 ,甚至影响上市进程,于是 他们才愿意花费颇多去消除负面报道, 哪怕是可信度极低的 负面报道 . 归根到底, 不管是拟上市公司还 是上市公司, 一方面为了向公众筹得 更多资金, 必会在企业的经济行为上 规范自我,强大自身,但另一方面,即 便企业表面的数据看起来光鲜亮丽, 但亦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为了 公众利益, 其在运营中产生的问题必 须得到媒体、监察机构、公众的监督, 这是毫无疑义的. 不管如何,财经媒体在这一方面的 监督力度不容小觑,大部分媒体的新闻 报道致力于揭露不良行为,且其报道性 质符合新闻客观规律,属于不以获取经 济利益为目的的第三方监督,起到了良 好的作用. 错漏当然也难以避免,涉及公司财 务的调查报道,需要非常专业的技能和 记者的长期磨练,花费的人力成本、经济 成本也是相当之高. 而在国内的财经媒 体,记者年龄段偏小,且传统媒体缺乏足 够资源支持它们的员工提高专业技能, 某些财经报道也就容易在这一缺陷之 下,造成出于主观非刻意的虚假报道. 但同时,必须承认,在这个物欲横流 的时代,来自金钱的诱惑,总会引发一些 个体、 机构不惜游离于灰色地带之间, 通过新闻报道进行敲诈、勒索,获取经 济利益,导致不合理、不规范甚至触及 法律底线的行为滋生、发展,及至一发 不可收拾. 而担负起企业和媒体之间 灰色中 介 角色的正是一批铤而走险的财经公 关公司,在不够规范的中国国情下,它们 长袖善舞,社会关系广泛,通过 替人消 灾 获取经济利益. 此前芮成钢涉案的 爱德曼公关公司,和此次陷入泥泞的润 言、鑫麒麟莫不属于此类. 这一类现象, 究其根本,也是缘于某些企业要求不惜 一切代价控制舆论以至于简单粗暴的危 机应对方式. 而出于经济利益, 灰色中 介 们亦走向了 短、平、快 赚取经济 收益的越轨道路,这一行径无疑悖逆了 财经公关稳妥、圆滑的安身立命之道. 那么,批评公司应该有怎样的尺度?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在此前一篇文章 中提到, 媒体批评公司的尺度, 以事实 为准绳应该没有太多可商榷之处,发布基 于公开信息所得的观点应当受到法律法 规相关条文的保护. 而发布虚假事实则 不然,在其中是否故意发布虚假事实以获 取经济利益,更是值得引起警惕,而公众 的明察秋毫、媒介的自净能力,甚至司法 机关的有力介入,是规避、惩治乃至肃清 这一类行为的关键.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认为,在一个 健康的市场舆论环境中,作为拟上市公司 或者上市公司,天然负有接受舆论监督和 质疑的义务,但作为法人主体,公司也应 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舆论监督力量理应 尊重公司的相关权利. 目前,国内市场缺 乏良性的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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