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5-02-09 |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 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 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 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 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在使用时应明确标示为再生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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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 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 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五)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 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 工教育档案.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 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 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 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对可能产 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 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 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 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 防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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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 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相关要求.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 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
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 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 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 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四)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有关公告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 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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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范条件自
2017 年2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 况适时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