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5-08-19 |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371 条、CCAR-135 部第 135.435 条制定, 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如何对保留故障、 保留工作项 目进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 CCAR-135 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 运行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销
2005 年3月15 日颁发的 AC-121-63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 作项目 . 4.说明 由于在航空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故障或者缺陷, 在计划的维修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意想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 对经济性和航空器运行成本的过多影响,航空运营人多采用保留这 些故障/缺陷、工作来提高航班的正常性和计划性. 现代航空器的设计和维修思想都是以可靠性为中心,在这种情 AC-121-63R1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项目 -2-
2017 年07 月24 日 况下安全水平是以整体的可靠性水平作为衡量的标准,而不仅仅以 事故发生的概率来衡量, 排除航空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缺陷和按照 要求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都是为了保持这种可靠性水平.因此允许 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整体可靠性水平不低于预期的安全水平的情况 下,部分航空器可以保留一些故障/缺陷或者维修工作项目继续运 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各航空运营人都可以无限制地保留故障或者维 修工作项目来提高运行的效益,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保留 并且尽可能早地改正这种情况,以保持整体的可靠性水平. 本文件根据上述原则,提出了保留故障或者维修工作项目的具 体规则,同时也提出了航空运营人对保留故障或者维修工作项目的 管理要求. 5. 定义 5.1 保留故障: 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 缺陷, 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 的故障项目. 5.2 保留工作项目: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按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 6.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 6.1 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 (1)保留故障应当以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航空器故障 /缺陷或故障/缺陷件为前提,对于没有确定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项目 AC-121-63R1
2017 年07 月24 日-3- 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运行. (2)保留故障一般应当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 损清单(CDL)为依据.如不能在 MEL 和CDL 找到明确依据,对于明 显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则不能保留. (3)对于以 MEL 和CDL 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应当符 合MEL 和CDL 或民航局相关文件的规定. (4)对于以 MEL 和CDL 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在投入运行前应当 完成其规定的维修(M)任务并在飞行记录本中明确记录,在运行中 应当遵守其规定的操作(O)和运行限制;
对于不是以 MEL 和CDL 为 依据的保留故障,也应当视情对影响使用的项目进行必要的使用限 制. (5) 保留故障的信息应当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以保留故障控制 单的形式通报飞行机组和有关的维修人员,并按照 MEL 和CDL 的规 定对不工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以明显的标志挂牌警告,但这 些标志挂牌不应当影响飞行机组的正常操作.涉及到运行限制的保 留故障,还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以包括书面或电子在内的有效方式通 报运行控制部门. (6)对于按照 MEL 和CDL 的规定可以保留,但会造成飞行机组 不适当的工作负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修复保留故 障至适当的数量. (7)对于 MEL 和CDL 允许申请再次保留的故障/缺陷,因在修 AC-121-63R1 航空器保留故障/缺陷和保留工作项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