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5-08-19

1 1 总则1.0.1 为规范浙江省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做到 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新建的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 验收、 运行与维护. 1.0.3 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行业和 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of domestic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城镇供水不能满足住宅建筑生活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时, 通过将城镇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 加压后再供给住宅建筑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简称二次供水. 2.0.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 、水泵、消毒设备、稳压控制设备及管道与附件等的总 称. 2.0.3 无负压(叠压)供水 the non-nega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利用室外给水管网余压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inlet pipe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2.0.5 变频控制 conversion control 水泵通过变频控制器控制水泵运行的一种方式.

3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住宅建筑生活用水服务要求的水量水压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3.0.2 二次供水工程应满足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施工、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 要求. 3.0.3 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4 二次供水设施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其它供水系统合用.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3.0.6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3.0.7 二次供水工程采用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 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

4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二次供水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且其运行不得影响 所在区域城镇供水管网其他用户正常用水. 4.1.2 二次供水通讯系统宜使用有线传输方式. 4.1.3 二次供水计量应到户,水表应出户,并宜采用远传抄表系统. 4.2 总体设计 4.2.1 二次供水方式的选择应在不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城镇供水管网 压力、供水管网条件、用户规模和建筑高度等因素,经经济和技术比较后确定. 4.2.2 二次供水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8%~12%计算. 4.2.3 二次供水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进行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住宅,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宜 采用串联供水;

2 加压区每增加

7 层宜为一个分区;

3 每个分区应单独设置增压设备,且不宜采取分区减压的供水;

4 进户管(或配水横管)静水压力应在0.1Mpa~0.35Mpa之间. 4.2.4 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增压设备和水池(箱)联合供水、无负压(叠压)供水等方式. 4.2.5 采用增压设备和水池(箱)联合供水,应考虑泵房、水池(箱) 、水泵、消毒设备、供水 管道与附件、控制设备等有机结合. 4.2.6 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管网供水量满足用户需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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