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31 |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 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 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 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 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 改造, 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 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 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 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 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 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 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 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 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 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 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 (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
3 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 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 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 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 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 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相关规定对 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 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 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 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 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 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 高成本债务.
(四) 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
4 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 式.
(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 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 标客户节能、 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 节水改造的项目, 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 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 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 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 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 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 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 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 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 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 债贷 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
5 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 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 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 行项目收益债券;
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 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 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 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 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 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 将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