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10-03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www.

dachenglaw.com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6 号万国城 MOMA16 号楼

3 层(030021) Tel: 86-351-4606444 Fax: 86-351-4606655 二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1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 的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工作.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三》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长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的修订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山西长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3 关于《反馈意见三》的答复

一、关于公司近期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 商及律师核查: (1)就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事项,公司是否已经按规定向保密部 门履行报告程序, 是否已相应取得保密部门对公司申请挂牌事项无异议的意见. (2) 涉密集成资质取得后是否存在需要报告的事项的变更, 公司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目前是否符合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维持条件. (3)公司是否对规定的资质维 持条件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是否已针对每一承诺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控制方 案是否存在执行上的障碍. (4) 承接涉密系统集成的项目情况, 是否依法合规. (5) 参与公司申请挂牌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需要并具备保密业务的资格. (6)关 于信息披露,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豁免,如存在,请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 请,补充说明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依据、脱密处理方式,豁免信息披露是否影 响投资者判断.请公司说明有关部门是否同意前述信息披露方式:如需取得国家 相关部门批准或确认文件,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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