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10-18 |
360 日的限制.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 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 同所定义的与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 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 公司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 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 于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 义八)前(不含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 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见释义九)(无论一种或多 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重大 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 病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 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于被 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
80 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 确诊所患轻症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轻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 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 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3.第三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 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 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 于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
80 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 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轻症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轻症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 付第三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 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