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5-10-18

360 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或高残保险金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 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或轻症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 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确 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 日起,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四、未成年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患白血病(见释义十)符合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 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未成 年特别关爱保险金.

五、额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严重阿尔茨 海默病或严重帕金森病,且符合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额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十一),本公 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前 (不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 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后(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高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 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同时给付高残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患疾病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十二);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释义十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释义十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五)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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