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10-18 |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六).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患疾病且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患疾病且达 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 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 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中所指的基本保 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 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 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 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 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七)自动借款垫交到期 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 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八)和投保人在 本公司的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 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 一并垫交.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保单借款;
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
每次借款金额不 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 还借款本金.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且尚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 次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 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见释义十九),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年金转换、退 还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 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