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5-12-08 |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 持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