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12-13 |
一、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 鼓励用人单位购 买、 使用获得安全标 志的劳动防护用 品.
"
二、 删除第十一条(一 )中 第二款 "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 品 目录 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 (见 附件 3),当 浓度达 到其 1/2职 业接 触-1― 限值(PC― TWA或MAC)时 ,用 人 单位应 为 劳动者 配备相应 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 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 删除第十八条,将 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 改为 " 劳动防护 用 品应 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 时更换,保 证其在有效期 内. "
四、 删除附件 3,并 将原附件 4改 为附件 3,原 附件 5改 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重新发布, 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2― 用人单位劳动 防护用 品管理 规范 第-章总则第-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 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企 业、 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的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 的劳动防护用 品,是指由用人 单位为劳 动者配各 的,使 其在 劳动过程 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 危害 的个体 防护装各.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 品是 由用人 单位提供 的,保 障劳动者 安 全与健康 的辅助性、 预 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 品替代工程防 护设施和其他技术、 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 当健全管理制度,加 强劳动防护用 品配 各、 发放、 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 单位应 当安排 专项经 费用 于配各 劳动 防护用 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 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 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 品.使用进 口的劳动防护用 品,其 防护性 能不 ― 3― 得低 于我 国相 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 作业过程 中,应 当按 照规 章制度和 劳动 防 护用 品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 品. 第九条 用人 单位使 用 的劳务 派遣 工、 接纳的实 习学生应 当 纳入本单位人 员统一 管理,并 配各相应 的劳动 防护 用品.对处于作业地 点 的其他外来人 员,必 须按 照与进行 作业 的劳动者相 同的 标准,正 确佩戴和使 用 劳动 防护用 品.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 品分 为 以下十大 类:(一 )防 御物理 、 化学和 生物 危险、 有害 因素对头部伤害 的头部 防护用 品. (二 )防 御缺氧空气和 空气污染物 进入呼吸道 的呼 吸 防护 用品. (三 )防 御物理和 化 学危 险、 有害因素对 眼面部 伤害的眼面部 防护用 品. (四 )防 噪声危害及 防水、 防寒等 的耳部 防护用 品. (五 )防 御物理 、 化 学和 生物危 险、 有害 因素对手部伤害 的手部 防护用 品. (六 )防 御物理和 化 学危 险、 有害因素对足部 伤害的足部 防护 用品. (七 )防 御物理 、 化 学和 生物 危险、 有害 因素对躯 干伤害 的躯干 ― 4― 防护用 品. (八 )防 御物理、 化学和生物危险、 有害 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 肤疾病 的护肤用 品. (九 )防 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 的坠落防护 用品. (十 )其 他防御危险、 有害 因素的劳动防护用 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 照识别、 评价、 选择 的程序 (见 附件 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 考虑其个人特 点及劳动强 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 品. (一 )接 触粉 尘、 有毒、 有害物质 的劳动者应 当根据不 同粉 尘种 类、 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 的种类及浓度配各相应 的呼吸器(见 附件 2)、 防护服、 防护手套和 防护鞋等.具体 可参 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626)、 《 呼吸防 护用品的选择、 使用及维护》 (GB/T18664)、 《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 服的选择、 使用和维护》 (GB/T24536)、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 择、 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各足部防护鞋 (靴 )的 选择、 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28409)等 标准. (二 )接 触噪声的劳动者,当 暴露于 80dB≤ 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 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各适用的护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