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1-02 |
3、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李瑶对公司的业绩补偿问题 (1)李瑶所持股权的权利负担状况 李瑶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30,333,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8%.其中, 108,500,000 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570,000 股质押给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43,000,000 股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000,000 股质押给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质押合计 230,070,000 股,质押比例 69.65%. 另外,李瑶所持前述 330,333,720 股已被福田区法院冻结. (2)相关措施 ①积极督促李瑶确定对赌完成情况并进行业绩补偿 如前所述,根据李瑶的《申明书》、《债权确认协议书》等文件,李瑶已确 认沃特玛
2018 年度严重亏损,实际无法完成业绩承诺. 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李瑶因与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产融 )保证合同纠 纷一案, 经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 裁决李瑶向浙江产融返还增资款10 亿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同时,浙江产融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了李瑶持有的公司 3.3 亿股股票.
5 现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为避免李瑶持有的公司股票被浙江产融执行后 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 公司已委托律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 异议,现该执行异议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深圳中院 )审理. 若后期深圳中院作出裁判继续执行李瑶持有的公司 3.3 亿股股票,公司将继 续委托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权利. ③择机启动仲裁程序,追究李瑶相关补偿责任 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7.2 条之规定,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意 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仲裁委现行 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中国深圳市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公司已委托律师开始对李瑶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在积极准备仲 裁资料、收集相关证据,为之后仲裁的提起做好准备. 在仲裁程序中,鉴于李瑶所持股票存在前述权利负担的现状,可秉承以追偿 为原则,以回购注销为例外的思路提出仲裁请求.在获得胜诉裁决后,通过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交由司法程序裁判,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追偿及股份 回购注销相关问题.
4、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 事项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续,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存货的期末盘点,积极与相关客 户进行沟通协调,配合会计师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 应对本次无法表示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 努力将其中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 快化解.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3.1.2 条
(三)公司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的规定,公司在发布首次《关于公司 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后,需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公司
6 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