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1-07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 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4]78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 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7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 务操作,本基金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基金卖出股票按 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 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于2016 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 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自2016 年5月1日起, 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及基金取得的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a)同业存款;

b)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质押式、买断式);

c)国债、地方政府债;

d)金融债券. 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 率缴纳增值税. 对基金在

2018 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 税的,不再缴纳;

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 额: (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 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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