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6-01-12 |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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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 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公司回购股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 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包括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 价格等事项.
2、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 预案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股份回购事宜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4、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5、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不少于 5,000 万元,具体金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 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及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 当触及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 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自有或自筹资金, 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述各项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有关增 持事宜,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
3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
3、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及现金股利分配(如有)之和的 20%,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
4、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 应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