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8-02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锅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议案》 ,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进行审核,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 《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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