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02-02

(八) 增设的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两个条件主观性过大, 尺度不一,且过度依赖《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 3.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作为缓刑适用依据 值得商榷.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否到位,是否取得 被害人的谅解,是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 据.以2016 年的

23 件交通肇事犯罪为例,19 件 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 刑,4件未获谅解的被告人仅1人被判处缓刑.虽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视为 悔罪表现 ,但过 度放大则会有损司法公正,因为并非所有犯罪人 都有赔偿能力. 4.缓刑考验期的设计司法随意性大.2014 年至

2016 年适用缓刑的案 件中设置缓刑考验期为 缓刑一年 的有

28 件,而刑罚却包含 拘役五 个月 (1 件) 、 有期徒刑六个月 (12 件) 、 有期徒刑七个月 (3 件) 、 有期徒刑八个月 (5件) 、 有期徒刑十个月 (7件) .造成这一现 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二是从法院到法官,乃至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都未从司法的严肃性、合理性上研判缓刑考验期问题.

三、对策建议 1.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及种类.现行刑法从犯罪主体角度规定了 应当 宣告缓刑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还应将过失犯罪纳入这一范围,因为过失 犯罪侵犯的法益小,主观恶性小、再犯罪可能性小、悔罪表现明显,契合 缓刑的制度价值.此外,立法上可探索设置暂缓宣告有罪的缓宣告缓刑, 最大程度上激发缓刑犯改过自新的动力. 2.强化缓刑适用条件的可判断性.一是对犯罪情节是包含定罪情节和 量刑情节还是只含其一需明确.课题组赞成犯罪情节属综合性概念的观 点,但认为应将犯罪后的情况放在 悔罪表现 中考量.二是主要从认罪 态度和认罚态度两个方面判断 悔罪表现 ,并将犯罪中止、自首、立功、赔偿、退赃等作为特别情形综合判断.三是对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的 形成、违法犯罪史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等进行调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判断 再犯罪的危险 ,并立法明确调查主体.四是判断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区分农村和城市社区,扩大宣传. 3.强化缓刑司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是赔偿是否到位、退赃是否积 极仅是考量被告人 悔罪表现 的一般条件,不应视为适用缓刑的充分条 件和必要条件.二是罚金是否缴纳与适用缓刑脱钩,杜绝司法权力滥用. 三是杜绝缓刑适用与审前羁押措施挂钩,坚持司法独立.四是明确缓刑适 用的说理要求,约束司法自由裁量权.从调研的

86 份适用缓刑的判决书 看,课题组认为对缓刑适用依据说理充分的仅有59份,占68.6%,仅列举 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说明的有5份,甚至有2份判决书径行适用缓 刑.五是强化缓刑考验期的裁判一致性,降低司法的随意性,树立司法权 威. 4.探索建立缓刑适用听证制度.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 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并且,对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是对未来 的不确定性进行推断,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充分参 与、辩论,以减轻法官独自承担判断失误的压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课题组成员:侯斌何科张可李燕)

一、 仲裁财产保全案件的主要 特点 2014年至2016年, 三中院受理仲裁 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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