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6-02-08

2019 年框架协议的条款及外部监管合 规. 因此,董事认为厘定该等交易价格所采用的方法及程序可确保该等交易按一般商 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银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年期

2019 年框架协议自

2019 年1月1日起开始,直至

2021 年12 月31 日(包括首尾 两天),惟根

2019 年框架协议提前终止除外. 3. 过往交易金额及年度上限 创兴银行集团与广州越秀(非上市)集团於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及

2018 年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所进行之该等交易过往之初始公平值绝对总 额分别为港币 5,511,257 元、港币 913,453 元及港币 706,698.36 元.

4 创兴银行集团与广州越秀(非上市)集团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6日所进行之 该等交易之初始公平值绝对总额为港币1,905,073.65元,该等交易之初始公平值绝 对总额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的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 0.1%. 截至下列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财政年度 记录为资产/负债的该等 交易初始公平值绝对总额 (千港元)

2019 年1月1日至

2019 年12 月31 日30,000

2020 年1月1日至

2020 年12 月31 日30,000

2021 年1月1日至

2021 年12 月31 日30,000 於订立上述年度上限时,董事已考虑若干因素,其中包括创兴银行集团与广州越 秀(非上市)集团所进行该等交易的过往金额,以及人民币过往及预测波动、与广 州越秀(非上市)集团进行该等交易的金额及成交量预期增长等其他因素. 4. 订立

2019 年框架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银?预期广州越秀(非上市)集团需要本银?提供金融市场服务.董事会及广州 越秀董事会(除已就批准

2019 年框架协议的决议案放弃表决的相关共同董事外) 认为,订立

2019 年框架协议以规管创兴银行集团与广州越秀(非上市)集团不时订 立的该等交易实属恰当.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张招兴先生,彼已就批准

2019 年框架协议 的决议案放弃表决)认为,2019 年框架协议的条款(包括年度上限)乃经各订约 方经公平磋商后协定,且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拟进行的该等交易亦於创兴银行 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银?及其股东之整 体利益. 5.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广州越秀间接持有本银?已发行股本的 75%权益,为本银?的主 要股东,因此为本银?的关连人士.,根鲜泄嬖虻 14A 章,2019 年框架 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交易构成本银?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

2019 年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所界定的适用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超过 0.1%但低於 5%,2019 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 股东批准的规定.

5 本银?及广州越秀的共同董事张招兴先生已就批准

2019 年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的该等交易(包括年度上限)的决议案放弃表决.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 事於

2019 年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该等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中拥有任何重 大权益,亦无任何董事须因此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案放弃表决. 6. 一般资料 创兴银行集团之主要业务为从事银行业及相关之金融服务. 广州越秀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中国广州市人民政府实益全资拥 有.广州越秀透过其多间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多种业务,当中包括金融业务、房地 产开发、交通基础建设、建筑及其他业务. 7.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6 年框架协议」 指 本银?与广州越秀就外汇交易及金融市场交易订立日期 为2016 年6月17 日的框架协议 「2019 年框架协议」 指 本银?与广州越秀就该等交易订立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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