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2-21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1)2150/07-08号文件(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ITB/1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日期:2008年 4月 14日 (星 期一)时间:下午2时 30分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出席委员:郑经翰议员,JP (主席)单仲偕议员,SBS, JP (副主席)李国宝议员,大紫荆煜,GBS, JP 李华明议员,JP 黄宜弘议员,GBS 曾钰成议员,GBS, JP 杨孝华议员,SBS, JP 刘慧卿议员,JP 陈伟业议员汤家骅议员,SC 缺席委员:吕明华议员,SBS, JP 陈智思议员,GBS, JP 霍震霆议员,GBS, JP 出席公职人员:议程第IV项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萧如彬先生,JP 电讯管理局副总监夏勇权先生议程第V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萧如彬先生,JP

2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A 蔡杰铭先生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郑美施女士,JP 议程第VI项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政府资讯科技总监葛辉先生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营 运)麦鸿崧先生,JP 应邀出席者:议程第V项 香港电影发展局秘书长冯永先生列席秘书:总议会秘书(1)3 余天宝女士列席职员:高级议会秘书(1)3 林映仪女士议会秘书(1)1 张渭忠先生议会事务助理(1)6 梁美e女士经办人/部门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立法会CB(1)1082/07-08 号文件―― 2008年 1月 29日会议的纪要)2008年 1月 2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经办人/部门3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2. 委员察悉,自2008年 3月 10日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文件.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立法会CB(1)1200/07-08(01) 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立法会CB(1)1200/07-08(02) 号文件 ―― 跟进行动一览表)3. 委员察悉,下次例会将於2008年 5月 13日下午4时 30分举行,讨论政府当局建议的以下事项:(a) 有关电子政府计划的最新进展;

及(b) 有关实施《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 593章 )的 最新进展.(会 后补注:应政府当局要求并经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2008年5月13日会议的议程已加入 有关 拟设立综合传送者牌照的公众谘询结果 的 新 增项目.秘书处已於2008年4月21日,透过立法会 CB(1)1309/07-08号文件通知委员经修订的议程.) 待议事项一览表秘书处4. 刘慧卿议员要求把 就 公共广播服务包括有关香港电台前景的事宜进行的公众谘询和开放电台/电视频道供公众使用 的 项目再次纳入待议事项一览表,以便事务委员会日后讨论.主席表示同意.IV. 有关地震损毁海底电缆导致互联网服务中断的事宜的跟进行动(立法会CB(1)1200/07-08(03) 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立法会CB(1)1200/07-08(04) 号文件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政府当局进行简介5. 应主席邀请,电讯管理局副总监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立 法会CB(1)1200/07-08(03)号文件),当中载述加强本港应付突发电讯事故能力的各项措施.经办人/部门4讨论加强网络事故汇报机制及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6. 主席认为政府当局并未回应委员的关注,即2006年12月26日及27日在吕宋海峡发生地震(下 称

2006 年事件 )期间,哪一方应为互联网及对外电讯服务长时间中断、延迟向公众通报该事故和知会他们事态发展负上责任.他察悉,地震约於2006年12月26日下午8时 26分开始,但电讯管理局(下 称 电 讯局 )却延迟至2006年12月27 日下午6时 16分才发出声明,告知公众有关2006年事件.电讯局反应缓慢加剧了网络挤塞情况,因为该局未有及早向市民发出警报,以致市民继续发送讯息,争相使用有限的服务,令网络挤塞问题变得更严重.7. 电讯管理局副总监回应时表示,在事件发生之前,服务供应商无须汇报海底电缆系统或互联网接达服务事故.鉴於2006年事件,以及其后与电缆对外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进行多次讨论,电讯局已於2007年 2月 28日发出一套新指引(《 固定及流动网络营办商汇报网络事故的指引》).根弥敢,倘 若发生主要海底电缆系统事故,有关营办商须於证实事件后两小时内或事件发生后4小 时内向电讯局报告.至於公共电话网络事故,有关营办商须於证实事故符合汇报准则后一小时内作出报告.电讯局会评估事故对本港的影响,并决定是否须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8. 单仲偕议员建议进行演习,测试应变计划和汇报机制的效能,藉以加强各方在紧急情况下的沟通和协调.电讯管理局副总监答称,当局曾於2007年录得9次 地震期间,测试各项紧急措施和已加强的汇报机制.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 9月 在台湾附近发生并造成3条 电缆损毁的地震,证明了应变计划和已加强的汇报机制在发生类似紧急事件时,大致上能够有效维持香港的对外电讯服务.有关营办商都能妥善遵从新的指引,在指定时限内向电讯局报告网络事故.由於服务的正常运作并未受到严重影响,所以电讯局没有就该几次地震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9. 关於在2006年事件后发出的新指引,陈伟业议员指出,一套指引不论如何完备,也无法应付所有可能出现的处境.对危机管理的真正考验,在於电讯局能否快速及准确地评估紧急情况大概会造成的影响,并按此及时通知公众,即使该局当时手边只有局部和有限的资料.陈议员以2006年事件为例,指出政府当局有时倾向暂缓作出公布,直到取得 全 部资料 . 延迟向公众发出经办人/部门5警告讯息不但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更往往令情况恶化.为确保及时向公众发放消息,他建议在公众警告讯息机制下,清晰订明指挥及负上最终责任的当局/人员、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的时限,以及向公众发放的消息的性质,例如事故的规模、损毁程度及影响的严重性等.10.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回 应时表示,已加强的汇报机制清晰订明营办商在汇报事故时须提供的资料及作出汇报的时限.根诰嫜断⒒,电讯管理局总监会评估事故影响本港的严重程度,以决定是否须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若电讯管理局总监於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 至下午5时 期间接获营办商提交的事故报告,并认为事故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电讯服务,便会在收到报告后一小时内,透过电视和电台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警告讯息发出后,电讯局会继续知会公众有关事件的最新情况,以及恢复服务的进度,直至回复正常运作为止.他重申,2007年 9月 在台湾附近发生的地震证明了已加强的汇报机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运作正常及顺畅,服务营办商亦已因应2006年事件加强他们的紧急措施.11. 刘慧卿议员询问,2007年 9月 在台湾附近发生的地震的规模是否与2006年事件相若,而在2007年的地震中,服务恢复正常的速度有多快.电讯管理局副总监表示,t解,在2006年及2007年分别录得黎克特制7级 的地震.2006年事件导致5.5条电缆损毁,2007年在台湾附近发生的地震则导致3条 电缆损毁,在某程度上影响了电讯服务的正常运作.电讯管理局副总监表示,透过将通讯流量转接至应急线路,服务恢复得极快,最终使用者甚至察觉不到服务曾经中断.12. 关於在公共电讯服务中断时及时通知公众方面,单仲偕议员察悉,虽然电讯局作出承诺,但其承诺只涵盖於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 至下午5时 的办公时间内所接获由营办商提交的事故报告,并未包括在余下16小时和公众假期发生的事故.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回 应时表示,对於在办公时间以外接获的事故报告,当局将需多一些时间确定资料及安排公布.然而他保证,电讯局会致力作出相同的承诺,在切实可行围内尽量在收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公众发出警告讯息.加强电讯和互联网基础设施13. 陈伟业议员关注电讯服务十分倚赖海底电缆系统,并询问政府当局有否探讨其他措施,例如使用星经办人/部门6网络建立更具弹性及可靠的电讯和互联网基础设施.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表 示,在2006年事件期间,电讯营办商已采取行动,借助o星及途经中国内地和欧洲的陆上电缆以转接通讯流量.自2006年事件之后,有关营办商亦采取多项措施,提升对外通讯容量.结果,香港对外设施的总启动容量,由2006年12月的每秒698千兆比特(Gbps)增加至2007年12月的每秒1323千兆比特,增幅接近90%,其中位於中国内地的海底电缆及陆上电缆容量分别增加了99.7%和70.2%. 陆上电缆容量增加以后,当发生海底电缆系统重大事故时,便可加快陆上通讯分流.他向委员保证,政府当局会继续探讨一切措施提升对外设施的容量.14. 刘慧卿议员察悉,多个亚太经济体系建议设置新的海底电缆系统,绕过吕宋海峡地震区以作线路分流,从而改善区内海底电缆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她询问政府在这项地区工作中的角色及参与程度(如 有的话).电讯管理局副总监表示,所述计划纯属商业活动,故香港政府并无投放资金.然而,电讯局会向有关财团提供协助,例如签发相关的许可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估.15. 刘慧卿议员察悉,14家位於亚太区的电讯公司(包 括一家香港电讯营办商)已 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日后如发生电缆事故,各电讯公司便会集合所有资源以作处理.她关注到,香港只有一家参与机构是否足够.电讯管理局副总监回应时强调,来自香港的签约成员是本港最大的电缆对外固定电讯网络服务营办商,而每个其他司法管区也只有一家营办商参与这项自愿合作计划.16. 刘慧卿议员关注到,服务营办商会否把各项加强措施所引致的额外成本转嫁最终使用者.电讯管理局副总监回应时表示,虽然服务费水平是按所提供的服务质素和围而定,但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下,他并未发现各服务营办商大幅提高收费.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的协助17. 刘慧卿议员询问,受2006年事件影响的中小型企业(下 称 中 小企 )获得哪些协助,政府当局又采取了甚麽措施,协助中小企加强日后应付类似紧急情况的能力.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表 示,政府透过其一站式资讯保安入门网站发表的《中小型企业资讯保安指南》,曾 於2007年 9月 经过修订,加入新的章节, 说明灾后运作复原和持续业务运作计划,供中小企日后在恶劣情况下规划应变计划时参考.当局并向中小企建议应如何改善与业务夥伴的通讯渠道,以及与互联网服经办人/部门7务供应商签定服务协议的条款,以便日后发生事故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持业务运作.当局亦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为中小企提供备份及分流服务.他向委员保证,一旦网络服务中断时,政府当局会透过采取多个方案及改善措施,务求控制受损围,使服务能够迅速恢复正常,从而尽量减小对中小企的严重影响.该等方案及措施包括网络事故汇报新指引、不断发展香港的电讯基础设施以加强该等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弹性、促进中小企的持续业务运作,以及跨政府合作.V. 推行电影发展基金的最新进展(立法会CB(1)1200/07-08(05) 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政府当局进行简介18. 应主席邀请,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下 称 影 视处处长 )向委员讲述财务委员会(下 称 财 委会 )於2007年 7月 6日批准向电影发展基金(下 称 发 展基金 )注资3亿 元后,当局推行发展基金的最新进度.有关资料载於政府当局的文件(立 法会CB(1)1200/07-08(05)号文件). 讨论业界对申请程序和审核机制的关注19. 汤家骅议员认为推行发展基金的进度未如理想.自2007年10月以来,只有两份申请获批准,总资助额为520万元.他表示,许多电影专业人士和业界人士都向他投诉申请程序繁复, 《 制作资助协议》(下 称 《协议》 ) 又极为复杂.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修改申请及审核程序,以及修改申请资格和审核准则.20. 影视处处长解释,除了与律政司和电影发展局紧密合作外,当局亦曾谘询业界,再经过多轮讨论后才拟定《协议》,详细订明资助条款及条件.当局并参考海外同类政府基金的运作经验及电影制作在国际上的作业准则.《协议》还加入条文,鼓励中小型电影制作公司采用更佳的管理和会计措施,与国际间的最佳作业方式接轨,令本地业界运作与国际作业方式一致,长远而言可增加业界获得商业融资的机会.影视处处长表示,透过发展基金为电影提供最多300万元或30%的制作成本资助,对政府来说是一项投资,对业界来说则是一项新的融资途径和经验.当局理解业界人士或需时间熟习申请程序,但同样重要的是,一方面须保障公帑用得其所,经办人/部门8另一方面容许业界有适度弹性,能按照市场准则制作电影,以期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她向委员保证,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下 称 影 视处 )会继续监察发展基金的推行情况,并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徵询他们的意见.如认为有需要,会适当地修改申请程序.就此,主席赞成设立审核机制审批发展基金资助申请,并表示要求申请人办妥正常申请程序(例 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业务计划、预算及完整电影剧本等)并 非不合理.业界对审核及申请资格准则的关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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