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6-02-22
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及保险待遇简介 (2015年7月-2016年6月) 保险项目 户籍/种类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 比例 个人缴费 比例 个人账户计入 比例 享受待遇 深户 员工月基本工资,上限为市平均工资的3倍14% 8% 8% 非深户 员工月基本工资,上限为市平均工资的3倍13% 8% 8% 1.

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保险费次月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 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参保者出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 的医疗保险关系. 2. 门诊:a) 由个人账户支付;

b) 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的,超 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

c)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80%;

d ) 有关门诊大病待遇,请参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51、52条. 3. 住院:a) 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起付线为市内一级以下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 院300元;

b) 超过起付线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90%;

1000元以上的一次 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属于国产材料的支付90%,进口材料的支付60%. 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都设定支付限额,分别为: a)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1万元;

b)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5万元;

c)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10万元;

d)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15万元;

e)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20万元;

f) 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100万元. 5.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a) 规定情形外的自购药品、自费项目;

b)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c) 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d) 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生育保险 / 员工月基本工资,上限为市平均工资的3倍0.5% 无无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该职工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失业保险 / 市最低工资 0.8% 0.5% 无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可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的80%.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二十四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 / 员工月基本工资,上限为市平均工资的3倍0.2% 无无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 并由社保局核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 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备注:2014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8162元.2015年深圳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外国、港、澳、台籍参 保者,可选择终结本市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将退还本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一档 员工月基本工资,上限为市平均工资的3倍6.2% 2% 45岁以下 5%, 45岁以上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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