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30

4 ―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 普查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和《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方案》 (国办发〔2017〕82 号) ,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生活源锅炉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指导生活 源锅炉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本技术规定所指的生活源锅炉是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 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

1 蒸吨/时(0.7MW)的燃煤、 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 公区;

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

交通运输、仓 储与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 业单位;

相对集中居民区的锅炉产权单位;

等拥有或使用的符合 上述生活源锅炉界定要求的常压和承压锅炉均要纳入生活源锅炉 普查范围. ―

5 ― 其中,若实际达到

1 蒸吨/时(0.7MW)要求,但没有标定额定 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纳入生活源锅 炉普查范围.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

2017 年锅炉存续,改造后存续, 但停用、备用的也应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2017 年内已淘汰的生活源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已完成"煤改 气"锅炉按照改造后的情况如实填报. 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2017 年内已完成"煤改电"锅炉不纳 入普查范围. 按照不重复入户普查原则,纳入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 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 活使用的锅炉不单独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工业企业非生产性 独立办公区使用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且对外提供供暖服务的不纳入生 活源锅炉普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

若不对外提供供暖 服务,锅炉仅在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或周边居民区使用的纳入生活 源锅炉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一)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 、机构类型、详细地址、 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投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 ―

6 ― 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燃料煤平均灰分、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 量;

燃气类型与消耗量;

生物质燃料类型与消耗量.

(三)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 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四)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技术路线 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掌握的锅炉初步名录为基础, 城乡全面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清查工作可参照《京津冀及 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环 大气〔2017〕110 号)要求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充分采用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所形成的名录. 清查实施前,结合集中供暖的区域范围,辅助确定生活源供暖锅 炉清查重点区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提供行政区域内煤质、燃油 检测等情况给同级普查机构,为锅炉运行情况清查提供参考依据. 清查阶段,结合初步名录清查锅炉基本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 污染治理情况. 普查阶段,根据生活源锅炉名录与清查结果,填报普查表,通―7―过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 图1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路线

五、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通过清查建立和完善生活源锅炉名录. 2.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指标解释填报普查表. 多个单位共同使用同一锅炉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锅炉实际使用单位 进行填报,同一单位拥有多台锅炉的填写锅炉数量并对每台锅炉分 别填报. 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非一家单位的,由2017 年度锅炉实际使用 ―

8 ― 单位进行填报, 注明锅炉产权单位;

若2017 年度实际使用单位变更, 由最终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由锅炉产权单位负责联系变更前使 用单位获取运行周期、燃料消耗情况等数据. 3.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填报普查表时需主动出示 生活源锅炉相关证照,指示锅炉铭牌,明确锅炉运行周期,能源消 耗台账或相关佐证资料,指示污染治理设施并出示污染治理设施建 设、扩建、改建相关文件、合同或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 若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指标解释要求填报. 4.对于

2017 年内锅炉完成改造加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 的情况,按照普查时间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状态填报.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普查工作需严格遵守质量控制要求,若在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的 普查质量核查中不达标的,需要重新组织普查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1.现场普查人员要核实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填报数 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质量.重点核证铭牌信息、锅炉年运行时间、 锅炉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现场普查人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 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填报结束后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 等形式备案佐证资料关键信息. 2.普查对象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 签章. ―

9 ― 3.对生活源锅炉普查进行三级审核,现场普查人员审核普查表 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生活源锅炉普查表指标 解释要求;

普查数据审核人员在现场普查人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数 据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 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

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现场填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 况、锅炉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根据产 排污系数核算.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且在线数据经过有效 性审核认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供,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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