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3-03 |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 A 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 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 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涉及该部分股份的处分需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 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 2.关于 包钢转债 的相关提示: (1)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 结束之日, 包钢转债 暂停交易. (2)2006 年2月10 日,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后的股改 方案公告日, 包钢转债 可以正常转股.2006 年2月13 日至公司相关股东会 议股权登记日当日, 包钢转债 可以正常转股.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次一交易日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 包钢转债 暂停转股.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当 未转换的 包钢转债 数量少于 3,000 万元时,将停止 包钢转债 的交易. 公司董事会提醒 包钢转债 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4)公司将至少在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至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期间 刊登两次可转债提示公告.
3、关于权证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交所上市的权证,其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3-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最近
20 个交 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
30 亿元;
②最近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25%以上;
③流通股股本不低于
3 亿股. 截至
2006 年1月19 日, 公司股票流通市值为 29.69 亿元, 尚低于
30 亿元. 公司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之前的第
20 个交 易日 (2006 年1月20 日) 定为市值确定起始日, 该天包钢股份流通市值为 31.31 亿元.本次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权证的必要条件之一为:股权 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之前的
20 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 不低于
30 亿元. (1)如果截至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标的股票满足权证上市条件,包 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无 偿派发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 (2)本次拟发行的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的认沽和认购责任将全部由包头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 团公司、中钢集团天津公司、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非流通股 股东和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送股的对价安排. (3)如果其它机构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发行备兑权证,或其他机构按 照上交所有关规则创设权证, 可能对核准上市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 权证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4)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上市后,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其交易方式、定价 原理、投资方法等相对复杂,权证价格波动风险相对普通股票更大,投资权证需 要更多专业知识,投资者可能面临更多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