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3-03 |
3、2006 年2月10 日,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后的股改方 案公告日, 包钢转债 可以正常转股.2006 年2月13 日至公司相关股东会议 股权登记日当日, 包钢转债 可以正常转股.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 一交易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 包钢转债 暂停转股.
4、本公司董事会将于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后,尽快确定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的具体对价形式,并公告.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
电话:0472-2189528 传真:0472-218953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6-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4]3 号) ,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证监发 [2005]8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国资委《关于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4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合并持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提出了进行股权分 置改革的动议,并委托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金额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而执行的对价安排为以下 两种形式之一: (1) 送股+送权证 形式 如果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 包钢股份满足上交所有关发行权证的条 件,则包钢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为:包钢股份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 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照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支 付1股股份;
同时, 包钢集团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按照每
10 股流通股无偿派发
3 份认沽权证和
3 份认购权证的比例支付对价.每 份认购权证可以按 2.10 元的价格,在权证的行权期间内向包钢集团买入
1 股包 钢股份 A 股股票;
每份认沽权证可以按 2.30 元的价格,在权证的行权期间内向 包钢集团卖出
1 股包钢股份 A 股股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7- 或(2) 送股 形式 如果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包钢股份尚未满足上交所有关发行权证的 条件,则包钢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为:包钢股份的全体非流通股股 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照每
10 股流通股支付 2.5 股股份. (由于上市公司发行权证需要满足交易所关于发行权证的条件.根据规定, 在上交所上市的权证,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三个条件:①最近
20 个 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
30 亿元;
②最近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25%以上;
③流通股股本不低于
3 亿股.截至
2006 年1月19 日,公司股票流通 市值为 29.69 亿元,尚低于
30 亿元.公司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 权登记日(含当日)之前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