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04-10 |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6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国电 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10 张"18 国电 02"(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37.76 元(税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4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 税自行缴纳,每10 张"18 国电 02"(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 为47.2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18〕
108 号)等规定, 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10 张"18 国电 02"(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7.20 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王通 联系
电话:010-58685119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冯博、于思宇 联系
电话:010-56839300
5 3.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法定代表人:朱寒松 联系人:林青 联系
电话:010-66273333 4. 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 融中心
75 楼75T30 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谭静远、宋岱宸 联系
电话:021-20336000 5.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